根据江门市金环电器有限公司年增产85万套干衣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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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江门市金环电器有限公司年增产85万套干衣机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江门市金环电器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江门市金环电器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鹤城镇东兴路11号之一至三、之五,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现有项目年产电暖器、暖风机共100万台、风扇50万台、干衣机10万台、洗衣机5万台。全厂总占地面积258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3713.9平方米。现拟在现厂址进行改扩建,取消电暖器、暖风机、风扇产品的生产,干衣机年产能增加85万台,洗衣机产能保持不变,改扩建完成后,全厂年产干衣机95万台、洗衣机5万台。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机加工、焊接、除油、陶化、水洗、喷粉、固化、组装等。项目所用塑料原料均为新料,不得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材料。 |
环评机构 | 佛山市顺德区汇绩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固化炉和水分干燥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合并收集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 号)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燃气热洁炉、燃气热水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 2 中其他炉窑二级排放标准和《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 号)较严值;喷粉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注塑、热合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1,3-丁二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中型规模标准;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生活污水(9477吨/年)和生产废水(18590.12吨/年)分别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鹤山工业城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放至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合理布置厂区设备位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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