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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康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康和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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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康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康和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康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康和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鹤山市康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市康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选址于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民委员会中心八村417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2°53′55.208″,北纬22°42′15.491″),利用已建工业厂房建设“鹤山市康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康和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本项目属于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院内设有247张病床位。

环评机构

江门市佳信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确保厨房油烟废气排气筒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的中型规模标准;确保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排气筒中颗粒物、SO2、NOx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确保边界颗粒物、SO2、NOx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确保边界氨、硫化氢、甲烷、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②项目综合废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以及鹤山市桃源镇污水处理站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鹤山市桃源镇污水处理站处理。
③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