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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江门天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年产钢制金属家具 25 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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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天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年产钢制金属家具25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9月26日至2024年10月0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江门天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年产钢制金属家具 25 万件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江门天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门天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年产钢制金属家具25万件建设项目位于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83号A、B、C 座厂房,项目租赁已建厂房进行生产,占地面积4097.5平方米,建筑面积4097.5平方米。项目设计年产钢制金属家具25万件,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剪板、切割、冲孔、机加工、折弯成型、焊接、预脱脂、主脱脂、陶化、水洗、水分烘干、喷粉、固化、热转印、组装、包装。

环评机构

广东驰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废气:激光切割金属粉尘(颗粒物)、焊接烟尘(颗粒物)、喷粉粉尘(颗粒物)、人工清理挂具过程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热转印VOCs废气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其他炉窑二级排放标准与《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相关限值的较严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相关限值的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烟粉尘(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表3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限值。
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固化VOCs废气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第II时段标准限值,厂界固化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二者的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生产废水(表面处理废水、喷淋塔废水)经自建污水设施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二者的较严值后,一部分生产废水直接经过市政管网排入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另一部分生产废水再经过一套厂区内自建的超滤膜过滤装置深度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表1洗涤用水标准和表2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选择控制项目及限值标准后回用于清洗用水,回用率约为40.9%。
③噪声: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合理布置厂区设备位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签订危险废物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进行安全卫生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限期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