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植平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民委员会接龙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共(88)第01010410号,面积24.6平方米,东至:冼达光,南至:冼柱祝,西至:黄逢兴,北至:冼月婵。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冼植平(已故)
申请人:冼德泉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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