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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5年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第三方机构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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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鹤山市2025年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第三方机构服务项目

  二、实施时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6月31日(成交服务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

  三、服务内容、要求及方式

  (一)根据需要,协助开展以下类别的定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国家、省、江门市和本级医保部门的部署要求,协助开展和完成2025年医保基金监管的各专项监督检查、整治、查处等工作,检查的定点机构范围以实际任务为准。

  2.配合对各级各部门或群众举报的线索开展核查,以及复核本市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项目整改情况。

  3.根据要求,协助对辖区内申请解除《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机构开展退出协议前检查。

  4.按照要求,派出专家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的病历材料进行审核,包括DIP付费特例单议病历、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评相关病历、纳入老年病区结算相关病历等。

  上述服务项目开展时间以通知为准,项目完成后,须按要求出具书面总结报告,提供相关的汇总材料、佐证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材料、电子文档、音频视频等。

  (二)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数据采集分析。根据要求对拟开展监督检查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记账)数据、使用情况,以及被检机构相关终端(包括HIS及财务系统、药耗进销存系统等)的涉医保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提取可疑数据为现场监督检查作准备。

  2.参加医保基金监管现场检查。根据要求,在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时,派遣至少包括信息技术专家、医疗专家(根据需要选派临床、护理、医技、检验、病案等学科中级以上职称专家)、财务专家(需同时熟悉物价收费、药品耗材进销存等)等人才组成的团队(人数视实际情况双方商定),由熟悉医药机构现场检查的专家带队,参与现场监督检查。

  3.病历评审。根据要求,派出相应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对甲方提供的病历材料进行审核。

  4.定点零售药店巡查。独自或联合(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商定)对纳入巡查范围的零售药店开展巡查工作。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二)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2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参加采购前3年内,在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ssl.6aas.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ssl.6aas.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ex2.http.80.g0.ipv6.jiangmen.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六)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七)供应商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保经办业务、医保基金监管等项目服务经验。

  (八)具备在国内、省内有关医保部门开展飞行检查、交叉检查服务的经验。

  (九)供应商需提供按照服务项目费用不超过相关规定的结算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税费等费用。

  五、提供材料

  供应商需根据资质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重点提供:

  (一)单位资质资格的简介和证明材料。

  (二)响应服务内容和用户需求的具体方案。

  (三)服务合同草案。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有关项目服务文件必须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首部和尾部加盖服务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需注明项目名称、服务单位名称并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六、供应商确定及验收方式

  (一)供应商确定: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且在限额标准以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由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综合考虑采购人实际需求情况,择评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验收方式:在完成服务内容后供应商需提出验收申请。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前,应至少完成并提供采购方认可的相关资料,同时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供应商已完成相关服务内容。

  2.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查报告及相关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采购方审核同意;提交有关验收材料经采购方核定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

  七、项目价格及计价方法

  (一)参加医保基金监管现场检查费用。包括履行各类检查任务,以及监督检查和对各类举报线索开展的核查、复核本市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项目整改情况、定点机构退出协议前检查、药店巡查等。以检查机构的级别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情况等计算服务费,服务费包含对检查机构的数据采集分析费用、检查组的后勤保障(检查所需相关设备材料、交通、食宿等)等费用,具体如下。

  1.检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1万元/家计算;

  2.检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级医疗机构或未定级的医疗机构按0.5万元/家计算;

  3.检查“双通道”药店按0.3万元/家计算;

  4.检查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检查按0.1万元/家计算;

  以上各项费用按实际开展情况结算,年度合计(含税)不超5万元(含5万元)的按实际支付,年度合计超5万(含税)的按5万元支付。

  (二)项目评审专家费。包括参与各类病历评审会、医保基金使用违规项目评估论证会,以专家专业职称和服务时间计算服务费,具体如下:正、副高级技术职称专家1000元/天,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500元/天,服务时间为半天的按半价支付。费用按实际开展情况结算。

  属于现场检查工作的延续而产生的专家费用不予支付。

  八、经费结算方式

  每次服务按实际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成交服务商完成服务后需申请验收,由采购人验收通过后,需提供等额正式发票,采购人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服务商支付费用。若有异议,则协商进行结算。

  本项目采购资金来源于部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人在上述及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因成交供应商、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成交供应商须对采购方任何有关的资料保密,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供应商存在以下违约行为,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按服务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采购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接受采购方的监管。

  (二)服务态度恶劣,给采购方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没有按照采购方要求的数量、质量、时间和内容完成服务,经采购方书面通知后,还是不能整改。

  (四)中选后将服务项目转包、分包其他单位。

  (五)不服从采购方对数据安全的管理要求,未经采购方同意,直接或间接以告知、公布、发布或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本项目的有关数据。

  十、采购方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号四号楼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750-8920286

  十一、公告时间

  相关材料提交有效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23日(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截止后不再受理。




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