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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公告
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向我局提交年度报告,请仍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提交年度报告。逾期仍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登记证。
特此公告。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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