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有慢碳小吃店:
本委依法受理黄泽开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120号),已于2025年3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黄泽开与被申请人鹤山市有慢碳小吃店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有慢碳小吃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黄泽开支付2024年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加班费1705.79元。
三、被申请人鹤山市有慢碳小吃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黄泽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98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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