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沙坪飞金达鞋厂:
本委依法受理黄光伟等12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1128-1139号),已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鹤山市沙坪飞金达鞋厂于本仲裁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黄光伟等12名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差额合共73774.6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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